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男,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
委托代理人魏颖,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起诉称,双方系朋友关 系,王某某因需用资金,向李某某借款25 000 元,2013 年8月2日签订借款合约。 王某某多次与李某某联系要求按约还款,王某某拒不还款。故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金 英:1、偿还借款本金25000 元及该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三倍为标准支付的利息(自 2013 年 8 月 2 日 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询,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5000元整。
二、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25000元借款本金后,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李某某已经预交),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于二 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 。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