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刑法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⑵不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⑶不报、谎报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⑷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①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的;
⑵不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⑶不报、谎报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⑷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