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波六级伤残(牟某国工伤)调解获赔
宁波工伤六级伤残赔偿
2013年2月19日,牟某国及其家人来到吴德朝律师的律师楼咨询。原来,牟某国去年在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工作时受伤,导致右肾切除。公司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愿意调解解决。牟某国想委托律师为其出具调解方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吴德朝律师为其写好和谐处理告知书,计算好赔偿金额。经过协商努力,牟某国得到满意的赔偿数额。后附牟某国六级工伤赔偿和谐处理告知书。
牟某国六级工伤赔偿和谐处理告知书
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12年3月9日,贵司员工牟某国(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7XXXXXXXXXXXX)在工作中腹部受伤,导致右肾切除。
牟某国在上班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牟某国上班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40元每天,每月4200元。企业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牟某国受工伤后,公司应依法主动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公司和牟某国已经确认并一致同意按照工伤六级计算赔偿金额。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牟某国的工伤按六级伤残应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16×4200元/月=67200元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48900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11个月×4200元/月=46200元;
4.住院期间的护理费:98天×120元/天=11760元;
5.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98天×30元/天=2940元
以上各项合计277000元
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谐处理工伤赔偿事宜,兼顾彼此利益关切,现希望调解处理工伤事宜,依法支付牟某国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
告知人:牟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