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波市镇海区苏某某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案例
苏某某,从老家安徽来宁波工作很多年了。平静的日子在2015年9月6日被打破了。这天早上,苏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到公司上班,刚到镇海区望海北路与阳港路的路口时,被王某某驾驶的轿车撞倒,苏某某倒地后受伤。被送至宁波市第七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前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损伤;颅底骨折、两侧眼眶壁骨折;右胸3-6前肋骨折等伤情。
不久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苏某某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伤情稳定后,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律师楼办理了委托手续。吴德朝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苏某某受伤前长期在宁波工作,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务工为其收入来源,收入稳定,因此,苏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户籍标准予以支持。同时,苏某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
接下来,吴律师团队为苏某某准备好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向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等级)。吴律师还陪同苏某某到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1、苏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膝部外伤,左膝半月板损伤等,经半月板成形术治疗,目前左膝关节活动功能轻度受限,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建议其伤后的休养时间为5个月;护理时间为2.5个月;营养期限为2个月。3、苏某某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做好准备后,吴律师团队帮助苏某某书写民事起诉状、赔偿清单等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同时,吴律师帮助苏某某向镇海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苏某某工伤保险待遇。
经过吴律师团队的尽力争取与努力,苏某某的交通事故案件调解解决,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合计赔偿苏某某16余万元;苏某某的公司也支付了工伤赔偿款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