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史某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获赔30余万元
2016年1月1日,史某某驾驶车辆在宁波市象山县沿海南线上行驶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史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史某某被送至宁波市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骨盆骨折、肋骨骨折。
2016年1月5日,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史某某的伤情稳定后,在家人的陪同下找到宁波吴德朝律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吴律师随即帮助史某某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为:史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史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骨盆多发骨折等,目前遗留骨盆畸形愈合,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吴律师团队为史某某详细准备了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吴律师准备详实的证据材料,证明史某某受伤前长期在宁波工作,以务工为收入来源,且收入稳定,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户籍标准予以支持。开庭时,经过吴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按照城镇户籍支持了史某某的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和王某某最终需要赔偿史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