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波市北仑王某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办案历程
2015年1月18日20时19分许,杜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沪昆高速公路西往东行驶与前方同车道由贺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碰撞,致小轿车车甩尾又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小轿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日,王某某被送至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左颞顶叶脑裂挫伤、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骨凹陷性骨折、双侧顶骨骨折、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王某某急诊在全麻下行左侧颅骨骨折整复术+右侧硬膜外血肿清除术。2015年4月11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邵阳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等无责任。
王某某的伤情稳定后,多次和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是都没有任何结果。后来王某某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吴德朝律师,咨询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吴律师详细了解了王某某的情况,分析案情:如果到湖南邵阳起诉,对于王某某可能比较麻烦。肇事司机贺某某在宁波工作生活,王某某可以选择到贺某某的暂住地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尽快进行伤残鉴定;因王某某长期在宁波工作,有可能按照城镇标准支持伤残赔偿金。
之后,吴律师陪同王某某到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王某某开颅手术治疗,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九级伤残。建议其伤后的休养时间为7个月;建议其护理时间为3个月;营养时间建议为3个月。后续治疗费,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王某某已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吴律师帮助王某某到车管所进行了车辆信息查询,查询到车辆的所有人等信息。
吴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后,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计算了具体的赔偿清单、书写好诉状等材料,帮助王某某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案件很快开庭了,庭审中,吴律师根据详实的证据材料据理力争:王某某在受伤前,长期在宁波市北仑区暂住、务工,收入稳定。因此,王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户籍予以支持。
经过多次的协商调解,王某某的大部分诉请获得支持,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共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近30万元。
在吴律师的帮助下,王某某在短短两个月内就解决了交通事故赔偿的事宜,拿到了满意的赔偿款。对吴律师的工作效率及实际效果,王某某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