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已经60多岁、来自四川省犍为县的方某西到浙江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宁波市江北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工程的工地做水电工。
2015年1月9日上午9时许,方某西工地工作时摔倒受伤。工友将黄某西送至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 入院院诊断为:双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持股茎突骨折。2015年1月12日,黄某西在全麻下行“左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外固定架固定、自体骨移植+右桡骨骨折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在该院住院治疗20天,后定期复查随访。
2015年6月23日,宁波某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方某西为九级残疾;2、 伤后的休息期限180天;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3、 后续治疗费(拆内固定费用)约需捌仟元人民币。
2015年9月7日,方某西通过熟人(吴德朝律师曾经为其老乡办过案子)介绍,来到律所要求委托吴德朝律师为其代理维权事宜。吴德朝律师及其团队律师立即准备相关材料,指导黄某西搜集相关证据,2015年9月10日,将被告诉至江北法院。对方收到应诉答辩材料后与黄某西联系,要求和解和撤诉。吴德朝律师指导黄某西与对方沟通赔偿额度及应对策略,经过吴德朝律师指导及双方多次沟通,对方被迫同意我方调解方案,很快在2015年9月30日达成和解方案并当即履行赔偿义务,方某西获得理想的赔偿额度。
不足1月时间,方某西拿到满意的的赔偿款,对吴德朝律师及其团队律师的辛勤付出和专业奉献非常满意,盛赞吴德朝律师:“专业、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