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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余姚市李某某建筑工地工伤案件办理历程

发布者:吴德朝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7日|分类:工伤赔偿 |1157人看过

2016年余姚市李某某建筑工地工伤案件办理历程

2014727日,李某某开始进入余姚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铝合金门窗安装工。双方约定李某某的工资为130/天,现金形式发放。李某某的日常工作受被告的管理人员季某某的管理与指派。

2015124日,李某某受该装饰有限公司指派到余姚市三七市镇云山村的一处新建厂房安装玻璃。下午16时许,李某某在安装玻璃时,从梯子上摔落下来受伤。当时,李某某由公司的工地管理人员及工友送至余姚市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骨折病,左尺桡骨远端骨折。李某某在该院住院14天,期间行左尺桡骨末端骨折切复内固定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5000余元由公司支付。

李某某发生工伤后,多次和公司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是均遭到公司的拒绝。该怎么办?李某某通过法律网站了解宁波吴德朝律师的情况后,来到律师楼咨询。吴律师详细询问了李某某的案情后,作出了以下意见:李某某进入公司后,被派往建筑工地工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按照工伤认定、鉴定的方式来进行的话,程序复杂、繁琐,对于维护其合法权益非常不利。但是如果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进行司法鉴定,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各项工伤赔偿。这样所需时间较短,程序相对简单、容易。

吴律师接受委托后,陪同李某某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李某某因故致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内固定术治疗,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吴律师还到李某某受伤的工地进行调取证据。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吴律师为李某某详细计算赔偿项目及数额,书写好民事起诉状,到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吴律师多次联系主办法官,要求尽快开庭审理。庭审时,吴律师根据证据发表举证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次协商,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确定由装饰公司支付李某某工伤赔偿款9万元,于2016120日前支付,如果不履行的话,届时按照李某某的起诉金额11万元进行强制执行。

   不久后,李某某拿到了自己的工伤款项。历时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吴律师帮助李某某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对此工作效率及效果,李某某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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