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信用卡借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015年初,陈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王某,王某得知陈某有信用卡,朋友与王某就劝陈某说既然不用不如借给别人使用。在他们的劝说下,陈某于2016年2月4日将信用卡、身份证、工资卡、手机卡等证件借给王某使用,王某约定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信用卡由王某自由使用,并于2016年5月6日支取16000元,之后再没有还款,与其联系不上。直到建设银行通知陈某还款30128元,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陈某为单身妈妈,独自带着2个孩子生活,生活非常困难。其确实无力承担,迫于无奈,只能向朋友谢某求助借钱。谢某于2017年1月18日11时31分将30128元存到王某透支的信用卡上,直接用于还款。
陈某将信用卡借与王某使用,王某透支后拒不偿还,现陈某代为偿还后,向王某追偿。提供借条一张,微信聊天,短信聊天,陈某的朋友谢某到庭上作证,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偿还陈某30128元,取得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