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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侵权离婚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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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侵权案例

发布者:苏娜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3日|分类:土地纠纷 |5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侵权案例:马某于2013年从于某处购买房产一处,并进行了房产变更登记。原租赁于某门市配房的王某,拒不支付房租,又不返还门市房。马某起诉至法院,一审要求王某返还门市配房。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受马某委托,作为其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上诉人诉称:1、上诉人承租的门市房不是被上诉人的2、于某卖给被上诉人房屋,侵犯了上诉人的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

律师观点被上诉人与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载明出售范围包括楼西4间门市房,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房产证记载房产包括院墙,所以在院墙内所建的4间门市房,其作为主房不可分割的附属部分。争议的房屋为院外门市与事实不符。结合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照片证实,院落南墙与西墙的拐角,往东的墙体是平齐的,往北的墙体是平齐的,全楼的院落外墙是齐整的,与别人家外贴瓷砖的样式颜色都是一样的,没有往外伸接的迹象,都是一次性建成的,上诉人所占房屋是房产证记载的院墙之内,是被上诉人合法房产的附属配房。对于其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上诉人在2012年被上诉人购买房屋时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本案一审时,被上诉人在庭上也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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