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XX及其辩护人刘XX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XX于2019年10月26日23时58分许,饮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XX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52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毛XX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5.2mg/100ml。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毛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毛XX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XX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毛XX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毛XX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毛XX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毛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