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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XX公司与广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83人看过 举报

2020-07-2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XX独任审理,并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2807.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期间,被告分五批次向原告采购饭堂、西厨所需的伙食及水果小吃等物品,总金额为422422元。原告按时供应了被告所需物品,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货款,截止2018年11月30日,原告已多次催缴,被告却一直拖欠,至今仍未结清,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2807.3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照相关法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诉讼中,原告补充陈述双方在2017年6月之前的货款都是月结,2017年7月之后的五批货物还没有结清,被告公司的一名股东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并未出具收据。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对账单原件15张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XX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XX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有原件,其真实性可以予以确认,且可客观真实反映本案客观事实,无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7年7月10日原告XX公司制作《佛山市XX公司对账单》三份。其中一份对账单内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18号地中海国际酒店7楼广州XX公司非凡绽放贵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1日(应为6月30日)期间对您公司饭堂,西厨(上方打√),水吧,供应的蔬菜,肉类,粮油,干货,调味料,厨房用具,水果小吃等物品,货款尚未支付,共计金额29335元,大写人民币贰万玖仟叁佰叁拾伍元,请贵公司予以核对后确认”。三份对账单的模板统一,仅被告公司名称、日期、金额处为手写、供应产品种类上方打√表示。第二份对账单内容为上述日期供应的水果小吃尚欠货款33879元。第三份对账单内容为上述日期供应的饭堂尚欠货款22429元。上述三份对账单均有被告XX公司在正文内容左下方盖公章、由何XX签名。
2017年8月5日原告XX公司制作《佛山市XX公司对账单》三份,其中一份内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18号地中海国际酒店7楼广州XX公司非凡绽放贵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对您公司饭堂,西厨(上方打√),水吧,供应的蔬菜,肉类,粮油,干货,调味料,厨房用具,水果小吃等物品,货款尚未支付,共计金额34915元,大写叁万肆仟玖佰壹拾伍元,请贵公司予以核对后确认”。三份对账单的模板统一,仅被告公司名称、日期、金额处为手写、供应产品种类上方打√表示。第二份对账单内容为上述日期供应的水果小吃尚欠货款30894元。第三份对账单内容为上述日期供应的饭堂尚欠货款22998元。上述三份对账单均有被告XX公司在正文内容左下方盖公章、由何XX签名。
2017年9月7日原告XX公司制作《佛山市XX公司对账单》三份,其中一份内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18号地中海国际酒店7楼广州XX公司非凡绽放贵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对您公司饭堂,西厨(上方打√),水吧,供应的蔬菜,肉类,粮油,干货,调味料,厨房用具,水果小吃等物品,货款尚未支付,共计金额32824元,大写叁万贰仟捌佰贰拾肆元,请贵公司予以核对后确认”。三份对账单的模板统一,仅被告公司名称、日期、金额处为手写、供应产品种类上方打√表示。第二份对账单内容为上述日期供应的饭堂尚欠货款23155元。第三份对账单内容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期间供应的产品(未钩选种类)尚欠货款27483元。上述三份对账单均有被告XX公司在正文内容左下方盖公章、由何XX签名。
2017年10月10日原告XX公司制作《佛山市XX公司对账单》三份,其中一份内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18号地中海国际酒店7楼广州XX公司非凡绽放贵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对您公司饭堂,西厨(上方打√),水吧,供应的蔬菜,肉类,粮油,干货,调味料,厨房用具,水果小吃等物品,货款尚未支付,共计金额32119元,大写叁万贰仟壹佰壹拾玖元,请贵公司予以核对后确认”。三份对账单的模板统一,仅被告公司名称、日期、金额处为手写、供应产品种类上方打√表示。第二份对账单内容为上述日期供应的水果小吃尚欠货款32107元。第三份对账单内容为上述日期供应的饭堂尚欠货款26577元。上述三份对账单均有被告XX公司在正文内容左下方盖公章、由何XX签名。
2017年11月9日原告XX公司制作《佛山市XX公司对账单》三份,其中一份内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18号地中海国际酒店7楼广州XX公司非凡绽放贵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对您公司饭堂,西厨(上方打√),水吧,供应的蔬菜,肉类,粮油,干货,调味料,厨房用具,水果小吃等物品,货款尚未支付,共计金额26389元,大写贰万陆仟叁佰捌拾玖元,请贵公司予以核对后确认”。三份对账单的模板统一,仅被告公司名称、日期、金额处为手写、供应产品种类上方打√表示。第二份对账单内容为上述日期供应的水果小吃尚欠货款25326元。第三份对账单内容为上述日期供应的饭堂尚欠货款21992元。上述三份对账单均有被告XX公司在正文内容左下方盖公章、由何XX签名。
上述对账单15份合计总货款422422元。因被告未付清全部货款而引起本案纠纷。
依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
原告持对账单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取货款后及时支付货款。因被告未到庭抗辩及举证已清偿全部货款,本院推定被告未清偿全部货款,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02807.3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2807.3元给原告佛山市XX公司。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2171元,由被告广州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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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0MD010371X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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