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是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博什扯吾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本案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是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本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这是本律师办理的一起无罪案件的国家赔偿判决书,无罪案件判决书没有上网,从这份判决书可以看出,本案历时六年,当事人最终无罪,实属不易。
阿牛拉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