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被害人黄XX因敬酒被拒心生不满与米X发生纠纷虽有一定过错,但与孙X犯罪并无必然联系,而米X电话邀约孙X前来帮忙,孙X应邀带人赶到现场斗殴才是引发本案的主因,孙X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孙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孙X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改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川凉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孙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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