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并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XX、吉XX与被害人吉XX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吉XX持木棒击打吉XX头部,吉XX持刀刺杀吉XX致死,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吉XX的辩护人认为吉XX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吉XX认为原判定性不准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吉XX直接致死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吉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查,吉XX杀人后逃离现场,后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辩护人认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的量刑情节原判已充分考虑。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虽达成赔偿协议,但赔偿款未能全部履行,社会矛盾并未化解。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吉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