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欠款期间利息人民币56500元(2014年11月12日暂计至2018年8月12日止)。原告当庭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剩余借款利息58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13日起按月利息1.3%计至清偿全部欠款止)。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5800元;
二、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的标准从2015年5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0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