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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X与雒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百灵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候X与被告雒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XX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雒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10月7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并未如期向原告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8日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雒XX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12000元,借款日期自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账支付了款项12000元。2018年12月3日,原告以被告未还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借据、中国XX银行转账流水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据有被告签名,虽然没有原件,但有中国XX银行转账流水可以证实款项的交付情况,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2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于法由据,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0月8日起向原告支付占用涉案借款的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雒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候X偿还借款1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8日起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元,由被告雒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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