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雪源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4日 13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常山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22民初3862号
原告:徐XX,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浙江XX律师。
被告:曾XX,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徐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2年11月2日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并不相识,被告与原告堂弟徐XX系朋友关系。2022年9月4日,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经原告堂弟徐XX介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基于对徐XX的信任,同时觉得有利可图,故于同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100000元给被告。为此,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约定于2022年10月4日前归还。另,被告还口头答应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到期后,被告仅于2022年11月1日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分文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XX归还原告徐XX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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