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邦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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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会加重处罚吗

作者:张邦永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37次举报
2019-12-18

一、共同犯罪会加重处罚吗

1、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2、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于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于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二、共同犯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目标,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三、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怎么判刑

1、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2、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是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一起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其他参加者,显然是指组织越狱罪中的从犯。对于这种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处罚。

对主犯的处罚

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张邦永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2005年开始在东莞从事律师工作。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nbs...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6107819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
14419200610781938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