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邦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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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别人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存在哪些风险?

作者:张邦永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14次举报
2019-09-17


“甄老板”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做法人代表,“贾老板”作为员工,就应了老板的要求,去挂个虚职,顶了法人代表的位子,并约定公司实际由实际控制人经营和管理,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公司出了事会不会找到“贾老板”呢?

为什么老板都不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在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中,法定代表人具有重要的地位。依据《民法总则》第61条,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对外代表公司的唯一自然人,一旦自然人被登记未法定代表人,则形式上是法定公示意义的公司法定代理人。

 

一般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或其他投资者担任。但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各种各样现实的原因考虑,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却让公司员工、或和与公司完全不相干的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比如此前京东刘强东女助理张雱就因为担任京东旗下多家公司的企业法人而备受关注,这其实不仅仅是个案,现实中众多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都不实际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为什么老板都不做法人,笔者认为商业大佬门自然有各种商业经营上的、战略上的考虑,但或多或少也有尽可能降低其个人可能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的含义和风险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法定”的代表,无须额外授权,对外可以直接代表单位。而法人代表只是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一般是有具体职责的。


民事限制

       (1)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2)当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被禁止高消费,限制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若公司有未能积极履行的法院判决,法院执行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出限制消费令而且一旦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刑事责任

       因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有的只追究单位责任,有的不仅追究单位责任,还要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作为法定代表人,很有可能因单位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时,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若涉嫌犯罪,即便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很难证明对公司的犯罪行为一无所知,若知情就难以逃脱干系。

行政处罚

        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约定免责有效吗

       因为上述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甄老板与贾老板私下的约定因违法了法律规定,所以对外是无效的


张邦永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2005年开始在东莞从事律师工作。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nbs...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6107819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
14419200610781938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