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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B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永飞|时间:2020年06月28日|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委托代理人A,海门市XX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陆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A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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