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永飞|时间:2020年06月28日|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0611民初1944号原告:A,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A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A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A负担,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