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律师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13579335258
咨询时间:09:00-22:00 服务地区

非法经营采矿,争取缓刑处理

发布者:韩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3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尹,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喀什市H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1日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俊,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以喀市检公诉刑诉(2019)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及其辩护人韩俊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尹某在内的五人分别出资625000元,共同受让喀什市H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开采粘土矿制砖活动。该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4年7月11日截止至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尹在采矿许可证过期后,仍持续非法开采粘土矿,经喀什市国土资源局多次行政告知、行政处罚后仍不停止开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鉴定,喀什市H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自2016年2月12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非法开采量为31168.2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74429.93元。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非法开采所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74429.93元,并配合喀什市英吾斯坦乡人民政府对非法开采所破坏的土地进行了平整。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已经逾期,未取得新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砖瓦用黏土矿,且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574429.93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因四被告人分别出资625000元共同受让喀什市H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且均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代为赔偿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74429.93元,并对非法开采所破坏的土地进行平整,积极恢复自然生态环境,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喀什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根据四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韩俊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3579335258
  •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60.2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13分 (优于87.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篇 (优于85.22%的律师)

版权所有:韩俊律师IP属地:新疆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1160 昨日访问量:5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