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喀什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韩俊,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以喀市检公诉刑诉(2019)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雪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韩俊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疏附县XX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朱某(挂名,未投资也未分红,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被告人张某系投资人(实际经营者),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为准):粘土砖制造、销售;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空心砖、路沿石、彩砖、预制件、保温材料制造,销售。2017年6月15日疏附县XX建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喀什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公司住所变更为喀什市××乡。经营范围:粘土砖制造、销售;空心转、路沿石、彩砖、预制件、保温材料制造、销售。疏附县XX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期限为2012年2月9日至2016年1月9日,采矿许可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张某仍然继续非法采矿。为此,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原喀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2018年11月20日依法向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某均未履行。
经鉴定,疏附县XX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开采砖瓦用黏土矿认定价格为18.43元人民币/立方,非法采矿破坏砖瓦用黏土矿石量为30633.4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564573.56元。
另查明,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亲属代为赔偿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64573.5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常口信息及供述、证人朱某的询问笔录、疏附县XX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疏附县XX建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喀什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喀什市英吾斯坦乡6家砖厂破坏生态环境的证明、喀市国土资监停字【2018】129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喀市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市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喀什市价格认证中心2018-151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鉴(2019)6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被告人张某、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非税业务(单笔)入账通知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