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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前提取名下大额存款,是否应少分财产?

发布者:王曼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525人看过

关生与李小姐于2010年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2013年年中,李小姐起诉称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与关生及其母亲生活习惯相差大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称关生于当年6月18日转移或下个人存款35万元,请求法庭按照顾女方原则包括此35万元在内的全部财产,同时还提供双方手机短信的聊天纪录,证明女方在指责男方转移财产时,男方承认,并声称“那是我的救命钱”。上述证据对关生较为不利。

关生在接到起诉状后焦急找到本律师。从关生的讲述中,本律师了解到,其是公司的中高层管理,历任副总经理助理等职,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其收入约为5000-7000元,其个人财号常帮公司及公司领导代收代管一些款项,转走的35万元中,有30万元款项是为他人代收代管财产且付款人均为同一人。王曼律师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即指导关生向相关单位收集证据;因为付款人是外省人,且无其联系方式,笔者指导关生向银行调取自己的银行账号流水纪录,证明关生的银行账号往来频繁,常有大金额款项出入,也证明30万元的款项均来自同一人。王律师籍此指出,从上述证据可知,关生一直为他人代收代付的行为,30万来均来自马生,关生无其他职业,不可能是其个人收入;关生每月收入不高,每月有房贷生活等固定开支。购房购车是其母亲以祖屋房租提供补贴,其本人身体也不好,常有医疗开支,不可能有高达35万元的存款。本律师的提出的意见有据有理,合情合理,法院彩纳了被告的主张,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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