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曼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觉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综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产品责任纠纷

发布者:王曼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373人看过

2013年3月17日,洪某与某经济社签订《农田承包合同》,约定由洪某承包该经济社的农田种植蔬菜,承包期限为2013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订立新合同,仍按原合同履行。在洪某承包的农田侧,某经济社设有一处电箱,电压380V,洪某自行从该电箱处搭接电线作为平常工作电源。

某机电店系被告黄某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出售某水泵厂生产的水泵。2012年5月16日,机电店出具收款收据一份。确认销售一台水泵,洪某从案外人处购买了该水泵并持有了该收据。

2014年3月31日,洪独自在农田用水泵抽水期间发生触电事故,被其妻发现,并报警抢救,最终不治身亡。

洪某妻子、父母、子女向法院起诉,诉称当时使用的两台水泵向黄某购买,水泵厂生产的、黄某销售的水泵质量不合格,漏电导致事故发生;称经济社没尽到管理责任,因此诉请被告水泵厂支付死亡赔偿金604534.2,医疗费12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9790元,丧葬费27842元,精神抚养金5万元,黄某与经济社承担连带责任。

水泵厂和黄某接到传票后,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此案。本律师了解情况后,代水泵厂提出答辩意见主要如下:一、原告主张其损害结果系被告生产的“不合格”的水泵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情理。答辩人的水泵系获生产许可证前提上按国家标准生产,多年质量稳定可靠,本案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提供任何检测报告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也没有报告生产监管部门,也没有对可疑产品进行封存,以目前情况无法鉴定本案事故是由被告生产的水泵所致。另外,即便是水泵存在问题,水泵系受害人购买二手,购买时间有一年八个月,如果有质量问题,使用之初就会体现,不可能在一年八个月后才发生事故,另外,原告称从未看过说明书,说明其在使用过程中也没妥善保管和维护。二。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无过错,投入市场时时检验合格的产品,受害人在使用过程中有多种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如用粗铜钱乱搭接,将输送清水的水泵用于污水环境,在电泵工作时接近作业面等,综上,对原告表示同情,但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代理黄某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主张损害结果系黄某销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现场有两台水泵,只有一张销售单据,究竟是哪台有质量问题无法确定,也不具备鉴定条件。二、被告黄在销售过程中没有过错,水泵系正规厂家生产,有出厂合格证、保修卡及作用说明等,受害人在使用过程中有多种违反安全规程行为,有重大过错;第三,退一成步讲,即便最终认定产品存在缺陷,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由生产者承担。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仅提供证据证明其持有一台被告水泵厂生产,黄某销售的水示及洪某在使用水泵抽水过程中触电身亡。现场照片反映有两台水泵,连接电泵的电线有部分浸没在水中,且原告确认受害人在操作时未穿戴绝缘手套、鞋子,因此受害人的触电原因无法查证,即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水泵厂和黄某与洪某死亡间的因果关系。原告申请对水泵质量进行鉴定,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只有受害人一人在场,因何原因触电原因无法查证,原告企图获得的鉴定结论无法确定洪某因何触电,故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最终,法院判令水泵厂和黄某不承担责任,判经济社承担部分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就水泵厂和黄某是否应承担责任提起上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