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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强|时间:2020年08月20日|2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9]15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14日19时35分,被告人陈X驾驶无牌电
动正三轮摩托车沿三明市三元区某路逆向行驶至某公园
垃圾中转站路段时,与正在路边作业的环卫工人被害人罗X发
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罗X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
某驾车逃离现场。2018年11月22日,被害人罗X经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1月23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尸表检验
意见书鉴定,被害人罗X符合交通事故致死特征。2018年11
-2-
月23日,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被告人陈X
驾驶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中轻便摩托车类。2018年11月26日,
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被告人陈X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X无责
任。
2018年11月20日、27日,被告人陈X分别支付被害人
罗X家属人民币20000元、80000元。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X主动到三明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予以证明:被告人陈X的个人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
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照
片、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受理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告知书、情况说明、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陈X、阎X、余X、刘X、
辜X的证言;被告人陈X的供述和辩解;福建广信司法鉴定
所鉴定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检查笔
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
定罪无异议,就量刑部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X具
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2.被告人陈X系初犯,应当酌情从
轻处罚;3.被告人陈X肇事后逃逸行为,除了自身责任也有一
定的社会原因,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4.被告人陈X家庭情况
特殊应予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
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后逃匿,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
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
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
陈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
-3-
处罚。被告人陈X赔偿被害人罗X家属部分款项,酌情从轻
处罚。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陈X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提
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对被告人陈X提出的
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陈X的犯罪情
节、犯罪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
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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