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映东|时间:2019年11月05日|5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某,男。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0元及以400000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息随本清;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伍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孙某某借款40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伍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