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沈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某某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238500元,并自2018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息随本清;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被告将其承包的某某小区瓦工工程包工不包料的分包给原告,原告依约施工并交付。
2018年2月1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工资238500元并向后者出具欠条一张。
现因催讨未果,致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钟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沈某某238500元;
二、驳回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8元,减半收取计2439元,由钟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