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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被告拖欠劳动报酬,原告上诉至法院,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朱映东|时间:2019年11月05日|9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沈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某某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238500元,并自2018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息随本清;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被告将其承包的某某小区瓦工工程包工不包料的分包给原告,原告依约施工并交付。

  2018年2月1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工资238500元并向后者出具欠条一张。

  现因催讨未果,致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钟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沈某某238500元;

  二、驳回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8元,减半收取计2439元,由钟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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