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映东|时间:2019年11月05日|5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输费25800元,并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运输费258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以2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胡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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