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拓荒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0日 6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某英,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拓荒,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员,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江某英与被告李某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2年10月21日,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拓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员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3954元,及以239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从2022年3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布匹销售,被告李某员分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布匹,尚欠原告货款2395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布匹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逾期支付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被告李某员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原告江某英举示的记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公告费发票或有原件印证、或经本院查证属实,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银行流水为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布料,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3954元至今未支付。2022年2月1日,被告欲支付原告23954元,但未支付成功。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布料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3954元。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有向原告成功支付款项的行为,故,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23954元。原告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结合被告欲转款的时间,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以239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5.55%计算的从2022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c1]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某英23954元,及以239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从2022年3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元,由被告李某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820元,此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李某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江某英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