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拓荒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1日 19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房地产开发施工承包给施工企业(乙),乙将工程电梯安装企业分包给了电梯公司丙,丙转包给了丁。丁将安装工程承包给了自然人戊,戊(班主)雇请工人进行电梯安装。工人在安装电梯拉线时被倒下的高脚架压伤。现工人委托本律师要求主张工伤赔偿。
评析: 代理人认为案件已经查清在建设工程中丁将电梯安装工程承包给个人(班主)戊,戊雇请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工人的受伤应当由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件处理经过:1、我方通过工人自身收集到了伤者的病例、照片等物证;2、通过工人联系找到了证人,制作了证人证言;3、通过司法程序确定了丁、戊和工人的关系;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认定为工伤。
案件的延伸:在工地中常常存在施工单位将工程劳务承包给劳务公司,劳务班组常常通过挂靠劳务公司或直接从劳务公司承接工程进行施工。那么班组雇请的工人在工地因工受伤的,工人受伤常属于工伤,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