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拓荒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5日 8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广东的甲公司因春节联欢活动需要与重庆的乙公司签订《表演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打铁花、舞龙等民族文化表演,并对合同价款金额、价款给付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安排人员及相关道具、材料前往广东进行表演。表演一段时间以后甲方以活动门票收入不高,没达到活动参加人流量预期,甲方提前要求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后由于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结算价款,乙方遂委托本律师要求追讨演出款。
接受委托时,本代理人向乙公司了解了本合同关系的签订、履行、结算情况,发现乙公司目前只有《表演合同》、合同前期款项的微信转款情况和部分不完全清晰的通话录音,从证据上看还不够充分。在接受委托后建议乙公司负责人及时有效的补充了证据。在补充证据后本代理人向乙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类型化问题分析:
1、表演类合同通常通常的表演地点都不是表演公司自己所在地进行表演。为了防止在邀请公司(合同甲方)未足额及时支付表演价款时自身的维权成本,尽量让争议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解决。
2、表演类合同形成常常是跨区域沟通形成,有时没有当面签订合同常常以传真、邮件、微信等方式达成和议。收款方为了以防不时之需应当对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有效的保存,如果有机会应当及时补充签订合同。
3、表演类合同的(完全)履行过程不大容易固定。为防止对方否认,提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表演方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适当的证据固定,如拍照、拍摄视频、保留相关宣传画册等等。
4、表演类合同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的承担。如果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主张权利产生的费用都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