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拓荒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7日 4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系老乡,后原被告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从事摩托车销售相关行业。被告双方系夫妻。2014年6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卡分别于2014年6月12日和2014年6月28日向被告某甲账号转款100万和160万,在借款至今被告某甲通过转账陆续向原告还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5万。原被告约定借款以月息2%计算,每月12日还利息,借款期为一年,其后多次展期,被告均未予以偿还。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借款支付至被告女方账号,由女方账号还款,欠条由男方出具,且还款期限未届满。代理人接受本案委托后调取了被告双方的婚姻登记信息,通过原告微信和短信发送了由于被告违约要求提前还款的信息,同时通过取证证明对方的电话号码及微信均为被告一方所有,最终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代理人和原告的全部意见,判如所请。
通过办理该案,本律师提醒:放贷的支付最好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由对方夫妻都签字(借条、欠条中),未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要充分考虑对方的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