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拓荒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8日 6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打印设备,也多次向被告支付货款,但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即便原告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制作了送货单等,但均无法证明发票和送货单的签收人均系被告方代表人,存在证据链的不完整。本代理人在接受原告方委托后迅速向原告方提出制作对账单要求对方对账,后原告方根据销售情况和货款支付情况制作了详尽的对账单并且被告也认可了对账单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其后,原告方向法院诉讼后法院支持了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