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拓荒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2日 7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被告在结婚以后第三年,被告出资20余万元全款购得二手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由于被告当时资金不足从其母亲和妹妹处取得一定款项,但没有出具任何凭证。本案中本律师通过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随后其自行向其母亲及妹妹补写了借条,同时打印出了当时的银行转账记录;接着通过本律师持调查令前往工商,农业,重庆农商行等银行查询了原、被告的银行存款记录并打印了回单;最后在开庭前通过与原告初步沟通,然后和审判法官沟通,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各方同意离婚,调解给付金额低于委托人逾期给付金额的25%,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