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拓荒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6日 6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金安公司驾驶员杜泽强驾驶的川Q21XX8号车与被告黄天碧驾驶的挂靠在被告隆强公司的渝BG8XX5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的财产受损,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黄天碧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泽强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黄天碧应对原告的损失(扣除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后的部份)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隆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煤炭转运人工费只有周平出具的收条,无正式票据,也无其他辅助材料予以佐证实际产生的费用,该证据不能实际证明转运费的支出情况,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煤炭损失费其提供的收条落款无人签字,也无相关过磅单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被告黄天碧辩称,原告要求的停运损失评估过高,但又不申请重新评估,故对成都宏涛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此,本案原告的损失有:1、车辆维修费10939元;2、施救服务费1500元;3、停运损失费25488元;4、停运损失评估服务费3000元,合计40927元,按责任比例分摊后,原告实际应得到29248.9元的赔偿。
本案中,本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请求和证据,合理运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同时采取了合理责任分担的思想,保护了委托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