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拓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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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成秀与刘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龙拓荒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6日 732人看过 举报

2016-09-26

律师观点分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刘波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对该责任认定持异议,但未举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其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可确认交警部门作出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违反客观事实及法律法规之处,予以采信。被告刘波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造成原告受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渝CCB807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且此次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因此对于被告刘波应承担的原告损失,被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应依据相关保险合同对原告进行赔偿。

关于原告颜成秀的损失问题,原告系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诉讼中原告自愿请求按一个十级伤残计算相关赔偿项目,此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认可,可确定其残疾赔偿金为26205元/年×20年×10%=524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医疗费依据原告实际支出确定为439.70元,续医费(取内固定)依据医疗证明确定为7000元。关于误工费,因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尚在工作的事实,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确定为100元/天×29天=2900元,出院后护理费确定为80元/天×30天=2400元。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87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医疗费439.70元、续医费7000元、残疾赔偿金524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护理费5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87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71889.70元,该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依据相关保险合同赔偿原告。

    本案中,本代理人与法官和对方代理人保持良好的沟通,通过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使得原告自愿放弃两个十级伤残,认可一个十级伤残,充分考虑了原告的伤情,认真分析了泸州当地的案例,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龙拓荒律师,四川理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5114201610984313),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眉山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眉山
  • 执业单位:四川理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4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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