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钧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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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看看法院怎么认定的----收取彩礼要注意:婚前转账是借款还是彩礼?

发布者:吴钧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533人看过


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因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男方追回彩礼的诉求往往无法实现。但彩礼常常是由男方父母或其亲朋代为支付,所以司法实务中,出现很多以借款为理由起诉女方或女方父母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笔者检索了大量案例进行研究,大多数案件中,法院结合款项支付的过程及背景,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情况,均认定为彩礼。但也有少部分案件,法院认定借款,本文分享两个婚前转账被认定为借款的案例。

  案例一

  【案件情况】

2012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0万元。

2012年6月11日,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再婚。

2016年12月6日,双方登记离婚。

10万元仅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原告认为该10万元是借款,被告认为属于彩礼。

  【法院观点】

  彩礼产生于我国古代青年男女婚嫁过程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女方父母使出嫁女到夫家生活有基本的生存条件和生活保障,需置办物品随嫁女送到夫家。置办生活物品的钱款要由男方出,便形成彩礼。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婚嫁彩礼习俗逐步退出婚嫁过程,尤其是现代城市生活几乎所剩无几,但在我国农村尤其是偏僻乡村尚在延传。本案中双方均系再婚中年男女,各自均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均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此情形下无需以彩礼的形式缔结婚姻,故谈不上婚前彩礼内容。

  被告以彩礼名义收取原告10万元的理由,与本地习俗不尽相符,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彩礼,仅系单方言辩,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支持。

  原告转账时处于与被告结婚前,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且被告对此认可。基于两人婚前情感因素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而明确为借款,也在情理之中。至于在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10万元,是双方对该10万元未作处理的结果,而不能以未作处理来认定是彩礼。

  二审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明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前向被告索要过该款,结合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原告也支出了一定数量的钱款,并非由被告一个人负担。对于被告收到10万元的去向,一审已经查明该款随后转给了朱志明,且有证据证明事后被告向朱志明诉讼索要出借款。可以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可能性大于彩礼。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争议的10万元是借款而非彩礼,符合证据优势的认定规则。

  案例二

  【案件情况】

2013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写明“收到款项人民币叁仟元”。

2013年11月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62500元到被告账户。

2014年1月28日,原告儿子与被告女儿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19日,原告儿子与被告女儿协议离婚。

  原告认为65500元是借款,被告认为是彩礼。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65500元提交了收条(3000元)及转款凭证(62500元),并陈述因双方当时为准姻亲关系而出借涉案款项,其已完成其基本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涉案款项系彩礼并非借款,其负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其主张从而推翻原告主张的举证责任。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在一审仅提供了离婚协议及六福珠宝收据等证据。因上述证据仅能证实原告的儿子及被告的女儿在离婚协议时被告的女儿支付三万元给原告的儿子作为补偿及被告为其女儿购买过黄金首饰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给付的上述款项即为彩礼的事实。

  且涉案款项若为彩礼,本案中女方在收取彩礼出具收条,男方分两次给付彩礼并且数额并非民间认可的吉利数字等情形却与风俗习惯并不相符,故本院对被告的涉案款项为彩礼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采纳原告的意见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原审法院因将本案原告给付过彩礼及借款的实际借款用途等举证责任错误分配给原告,从而认定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为彩礼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因被告在借款后未能归还涉案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65500元借款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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