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在感情出现问题时,或双方之间缺乏信任感的情况下,往往会转移、隐藏自己收入和财产,最常见的问题是银行卡里面的钱如何转移?惯用的方法是短时间大额取现或者转账,事实上这种方法很笨。
根据《婚姻法》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按照该规定,离婚时如果发现短时间的大额支取如果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很可能被认定为隐藏、转移行为,最终不仅要分割这部分财产,转移财产一方还可能少分或不分。
即使离婚时,没法被发现财产转移行为,离婚后对方发现了,仍然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再次分割。
除此之外,还有可能面临法院的处罚。
男方与女方在2002年结婚,原女方婚前婚后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双方因不能互相信任且男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关系致夫妻感情不睦。
男方在2016年3月27日起诉法院要求和女方离婚。
截止2016年3月27日,男方魏某甲名下存款余额为28062元。
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27日,男方魏某甲共支取存款2108089.68元。
男方认为: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27日支取的存款2108089.68元,系用于家庭开销、房屋装修、人情往来及借款给他人等,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男方另主张双方婚后经济独立,其工资收入应系其个人财产。
女方认为:认可男方各项家庭开支共计130.38万元,其余不予认可,并主张双方没有财产约定,男方对于家庭开支以外的支取部分系转移财产,在分割时对男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法院观点:
对于男方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27日支取的存款2108089.68元,男方主张已用于各项生活开支,但未能举证证明,且支取金额较大,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男方主张双方婚后经济独立,其工资收入应系其个人财产的意见,因原女方没有书面的财产约定,男方的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亦不予采纳。
因女方认可男方各项家庭开支共计130.38万元,故本院酌定上述男方支取的存款2108089.68元扣除130.38万元后的部分计804289.68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补偿女方40.2万元。
律师分析
离婚案件中财产转移行为十分常见,一方面转移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防止对方转移的财产。很多人有个误认为,只要将银行卡中的资金取现或者转账到其他人名下,就不用再分割,这种想法十分天真。通过这个真实的案例能够看出,如果对大额的资金支出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另一方依然可以要求分割。
很多人担心对方将银行存款转移走,无法分割,但如果双方还存在其他共同财产,可在其他财产中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