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连带赔偿责任的立法变化
将于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修改了之前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对其各自违法损害行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修改后的法律只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变化加重了派遣单位的责任。
从上述规定看,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三:一是用工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事实;二是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损害与用工单位的违法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包括: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应认定存在违法事实。除此之外,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用工单位法定义务之外的义务,用工单位违反这些约定义务的,派遣单位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笔者认为,修改后的法律,虽然不再强制性规定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违法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