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连带赔偿责任的履行承担
"连带责任"这一概念源自民法,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就同一债务对同一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或赔偿责任。就共同债务人内部而言,各债务人可以依约定或过错按份承担责任,但对共同债务人外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部分先后和主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全体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主张债权,各债务人不得以其内部有约定对抗债权人。连带责任的特点在于加重各债务人的责任,以便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引入"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概念后,并没有对其作出特别的规定,应理解为劳动合同法中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原理和方式,与民法中的没有什么不同,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派遣单位应对劳动者的损失连带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劳动者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个或两个主张权利。
《劳动合同法》也是利用"连带"加重责任承担的特性平衡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倒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法律,切实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谐劳动关系,保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