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专业文库】劳务派遣连带赔偿责任浅析

2017-08-02
2017年08月02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7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专业文库】劳务派遣连带赔偿责任浅析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典型性的用工方式,其表现形式为劳动者受雇于劳务派遣单位,同时又基于合同而为间接雇主(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从而形成三方法律关系。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化掉的不是劳动

【专业文库】劳务派遣连带赔偿责任浅析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典型性的用工方式,其表现形式为劳动者受雇于劳务派遣单位,同时又基于合同而为间接雇主(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从而形成三方法律关系。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化掉的不是劳动力的支配和使用,而是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的身份,这种转化既突破了传统的典型性的双方劳动关系,也突破了以传统的典型劳动关系建立起来的劳动法上的相关制度,其中之一就基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立而创设的"连带赔偿责任"。那么,这种制度设计的本意与法律基础何在?什么情形下存在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如何履行承担?本文试着对这些问题作出分析。



1

劳务派遣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在直接雇佣的双方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那么,当直接雇佣关系转化为"三角雇佣",即劳务派遣时,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否得到改善呢?显然没有。

  在劳务派遣的"三角雇佣"中,存在三组性质不同但密不可分的法律关系: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劳动者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满足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的需求,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通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拥有管理权和指挥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用工单位基于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派遣协议,获得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在使用劳动力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过程中,必然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也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三,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还通过合同实现双方对劳动者用工管理权的分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的划分。但与前两组关系不同,合同关系更注重双方的约定。因此,如果对这种约定不加以限制,很可能出现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来逃避或相互推诿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

  在洞悉了这个客观特征之后,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是客观情况在法律上的反映。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振富
林振富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105428 积分:31306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振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振富律师电话(135372004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37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