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接雇佣的双方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那么,当直接雇佣关系转化为"三角雇佣",即劳务派遣时,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否得到改善呢?显然没有。
在劳务派遣的"三角雇佣"中,存在三组性质不同但密不可分的法律关系: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劳动者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满足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的需求,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通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拥有管理权和指挥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用工单位基于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派遣协议,获得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在使用劳动力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过程中,必然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也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三,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还通过合同实现双方对劳动者用工管理权的分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的划分。但与前两组关系不同,合同关系更注重双方的约定。因此,如果对这种约定不加以限制,很可能出现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来逃避或相互推诿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
在洞悉了这个客观特征之后,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是客观情况在法律上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