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和研究方法的问题
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作者认真阅读了公开渠道能够查到的相关材料,包括多个知名公众号上的文章,但在阅读的过程中,作者发现相关的文章尽管做了诸多研究和阐述,但从实务角度而言,并不能很好的起到指导作用,一方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务中确实有够复杂,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视角和研究方法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三种问题:
第一类文章是仅就个案论个案,通常是一篇文章中讨论一到两个案例,会涉及“组织结构调整”“公司部门裁撤”,又或者“公司亏损”等等,然后结合判决给出一个分析,认为该种情形是或者不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否认的是,该类文章有一定的正确性,且如果所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理解相对确定和统一的,则此种情况下个案很有说服力。但因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同地区和不同法官间的差异极大,因此对研究“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认定而言,个案的研究,因其样本数不够,价值并不大,即便个案正确,并不具有实务指导意义。
第二类文章是尝试分析和对诸多的案例进行提炼,然后得出一定的结论,比如说会论述“公司经营架构调整”、“部门撤销”是不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类文章的问题在于,其研究方法或视角值得商榷,导致其结论不具有说服力。因为“经营架构调整”、“部门撤销”的分类在逻辑上和是否“客观情况”的分类是相容和交叉的。“经营架构的调整”、“部门撤销”即有可能是因为企业兼并、资产转移等法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仅仅是企业自身出于经营管理需要做的主观决定,前者是符合《劳办发1994289号文》中所界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的,而后者,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更多的是会将其认定为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那么此时,如果仅就“公司经营架构调整”研究是否符合“客观情况发生中重大变化”,其本身就不存在不确定性,其研究的价值自然就会有所折损,也不具有较强的实务指导意义。
第三类文章相比前两类而言会有更多的可取之处,通常会收集和整理大量的案例,制作详尽且精美的大数据报告,还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和提炼,此类文章因其经过提炼和深度分析,对于实务还是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如果以非常严苛的要求来看待,该类文章则存在的问题是不太系统,仅以举例的方式进行说明,未尝试提炼和进一步的概括,如果所实践中涉及的情况刚好在文章研究范围内,则可以借鉴,但若出现未涉及的情况 ,则很可能指导意义不强。
正是因为上述这些原因,造成了此前尽管有同行做了诸多研究,但实务中当企业面对各类经营突发状况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仍无法相对准确的预判某事件是不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带来后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