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的难点问题。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 1994 289号),“‘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但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不同的地区以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裁判者都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这也造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几乎是劳动法领域最难以界定其内涵的概念。
但如果换个角度,我们不从理论上界定其内涵的准确性,而是为了指导实务所需,不去给其下概念,基于现有的海量公开案例,能否从实务中提炼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外延和界限呢?
作者在收集和整理了上海、北京、广州以及成都等四个城市近三年几百个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后,通过精心研读、分析、提炼和归类后,发现尽管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差异,但其逻辑主线是清晰和明确的,可以相对清晰的描述其外延和界限的。
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作者也研读了此前不少律师、法官和劳动法专业人士写过的涉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文章,但作者窃以为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作者研究的视角和方法等问题,导致未能很好的概括出相对清晰的外延,对实务的指导意义并不强。
因此为更好的阐述该问题,本文将分为四部分,首先从此前相关文章的视角和研究方法中的问题谈起,第二部分将阐述作者尝试提炼的实务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界定,第三部分则通过实务案例对上述的界定予以阐述,第四部分则谈下实务中哪些情况是不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