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健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在国家人权保障的制度体系中,以权力制约、权利救济为宗旨的司法保障制度是最后一道屏障,也是至关重要的最后一道防线。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救济性权力。如果被告人遭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却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甚至投诉无门,就很难尊重、信任司法,也很难息诉服判、认罪服法。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框架内解决法律争议,为人身权遭到不当侵犯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救济,通过合法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通过公正程序依法惩罚犯罪,能够让被告人切身体会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程序带来的安全感和公正感。人民法院要敢于担当,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守法律的正当程序,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让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没有容身之地,使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
一是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和接受公正审判等基本权利。对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律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要畅通被告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司法渠道。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作用,只要被告方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效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难的问题。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合法性争议达成共识的,法庭可以予以认可;控辩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法庭对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
三是要完善庭审阶段被告人申请权利救济的司法程序。要坚持证据能力优先调查原则,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存在争议,法庭决定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则上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权。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通过公开透明的庭审切实解决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后定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