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与某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继续履行是否侵害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提高竞争力,有可能对用人单位进行岗位重组或撤销、合并等,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
但如何能既确保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又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即使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亦应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而不是径行解除。
因此,只有在保证劳动者合法正当权益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方可以行使用工自主权以保证其生存、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