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上班途中”不能机械认定
案情回放:
61岁的李先生是邓州市某林业公司的清洁工。2014年7月23日5时40分,李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一半挂车相撞,造成李先生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的儿子小李向邓州市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林业公司认为公司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李先生5点多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人社部门审查也认为,李先生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小李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夏季,根据李先生清洁工的工作性质及日常作息习惯和相关证人证言,应认定李先生发生事故时确为“上班途中”,遂判决责令邓州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官点评: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刘小宁点评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李先生早上5点半左右驾驶电动车去工作单位,5时40分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出发时间较早,但是结合其住所距离工作地点路途较远,且保洁工本身需要在单位其他人员上班前完成卫生清洁工作是基本常识,另有证人也证明李先生夏季基本都是这个时间去上班,同时当天路遇李先生,其也言明“上班去”,这些均可以认定李先生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去工作单位这一事实。因此,对其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亡。刘小宁提醒,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首先由其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6:一年内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发放工资
案情回放:
2012年6月,家住四川省的高先生经老乡介绍到南阳某轮胎公司上班,高先生在公司主要负责灌装硫化和贴胎面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3500元,但该公司与高先生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高先生在车间打磨修补轮胎时,不慎被打磨机割伤左手,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高先生出院后,双方曾多次商谈赔偿事宜,均未达成协议。2013年7月13日高先生被辞退。后高先生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轮胎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500元,并获得支持。轮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南阳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李淑君点评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高先生经介绍到轮胎公司上班,轮胎公司应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就应该向高先生支付二倍工资。李淑君提醒,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一般为应当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一年减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一个月,因此最长其实是1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满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