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期间工资不能说扣就扣
2017-04-29
2017年04月29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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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病期间工资不能说扣就扣 案情回放: 许女士1995年应聘到南阳市区一家公司工作。2007年由于公司改制,许女士与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至2012年7月。2010年1月至8月,许女士因病
生病期间工资不能说扣就扣
案情回放:
许女士1995年应聘到南阳市区一家公司工作。2007年由于公司改制,许女士与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至2012年7月。2010年1月至8月,许女士因病未去上班。公司以许女士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7个月为由,与许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且患病期间,单位没有给对应工资。许女士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医疗期的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许女士患有多种疾病,公司对许女士因病不能上班的情况知晓且认可,许女士作为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应享有的待遇。按许女士的工作年限计算,法院最终判决许女士的公司支付许女士18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共计16876元。
法官点评: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庆善点评说,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本案来说,许女士工作年限为15年以上,故其应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王庆善提醒,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权享受医疗期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企业规定的请假制度请病假,不能既不上班又不请假。
案例4:女职工哺乳期内不能被解雇
案情回放:
老家陕西省商南市的刘女士大学毕业后到某销售公司南阳分公司上班。刚进公司时,老板就要求她三年内不能生小孩,虽然条件苛刻,但考虑到待遇还可以,刘女士勉强答应了。2013年8月份,约定的三年到期后,刘女士的孩子顺利降生。产假期间,刘女士还通过电话安排本部门工作。2014年10月8日,公司在未通知刘女士的情况下,突然新任命了一名人事部经理,刘女士被下派到县里的经营部上班。考虑到孩子需要哺乳,刘女士便找公司理论,谁知公司以她不服从调岗为由将其辞退。刘女士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后又到法院起诉。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补偿刘女士4.5万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法官点评:
镇平县法院法官刘文岗点评说,我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销售公司在刘女士哺乳期内将其调至县内上班明显不当,后又以刘女士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更为不妥。刘文岗提醒说,本案还有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不能限制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如果大家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断然拒绝,并向劳动人事部门举报,即便没有拒绝,也不要担心,这样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