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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丨中级法院发布十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教您如何维权

2017-04-29
2017年04月29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8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新丨中级法院发布十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教您如何维权4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劳动者维权典型案例,并通过法官点评的形式指导咱劳动者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案例1: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仍需承担案情回

最新丨中级法院发布十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教您如何维权

4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劳动者维权典型案例,并通过法官点评的形式指导咱劳动者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案例1: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仍需承担


案情回放:


家住南阳市的李先生于1989年至2012年在某银矿从事井下岩工及碎矿破碎等工作,工作中接触矽尘,累计接触史达23年多。2012年5月,用人单位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2012年9月,李先生被诊断为矽肺壹期病患。后李先生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四个月内发现了矽肺病,在此之前一直在某银矿工作,且接触矽尘,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没在其他单位工作。因此 ,李先生所患职业病应系其在某银矿工作时接触粉尘而引起。法院遂判决某银矿公司对李先生所患职业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点评:


南阳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张红彦点评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仍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经济补偿的支付、工作的交接等等,当然这些都是可预见的,还有一些不可预见的或者当时未发现的,比如职业病的认定、工资及保险待遇的错误计算等等,这些同样是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张红彦提醒,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与其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否无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能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免除对劳动者的责任。


案例2:未签劳动合同不能“说辞就辞”


案情回放:


1997年刘女士到南阳市一家信用社上班,1998年,单位与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1999年,合同到期后,她的工作未受影响,一直按单位的规定工作、领工资。2011年12月,经上级部门批准,刘女士所在的单位改名。可就在这时,已工作15年的刘女士突然接到单位通知,她被停止工作了。刘女士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调查后最终作出裁决,刘女士和原工作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决定,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女士的单位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支付刘女士被停止工作至安排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


法官点评:


南阳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刘洪海点评说,本案中,刘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女士一直工作至2011年底,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银行不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刘女士已与银行存在用工关系满一年,那么依据上述条文规定,银行与刘女士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条款,双方一旦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依法约定及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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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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